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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記者武運波 通訊員魏懷玉 谷麗娜 李衛華報道)
  醉酒猝死同飲者全賠
  2月18日,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調解一起醉酒死亡糾紛案,七被告一次性補償死者家屬3萬元,並當庭履行完畢。
  2013年3月8日晚,奎屯市民楊廣和王茜等七人相約到酒店聚會,八人喝得不亦樂乎。
  當晚,楊廣喝得明顯有些多,23時50分,他獨自離開。
  次日,楊廣妻子在自家新購置的房內發現丈夫死亡,後經民警及120醫護人員到場確認,楊廣系飲酒過量導致嘔吐窒息死亡。
  楊廣的家人認為,王茜等七人沒有盡到照顧義務,也沒有及時通知家人,最終導致楊廣死亡。隨後一紙訴狀將王茜等七人告上法庭,要求七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0餘萬元。
  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春雷說,醉酒後,人的辨知力和控制能力相應降低,其行為就與在場的人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場的人對醉酒者負有及時救助、救護義務。本案中,楊廣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有自控力,但其醉酒獨自離開,同飲酒者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註意義務,也未能及時通知醉酒者楊廣的家人,導致楊廣醉酒猝死,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醉死酒店店方也要賠
  2012年10月31日13時,李星和同事在某酒店聚餐。下午同事們離開酒店上班,酒後感覺難受的李星獨自留在酒店。服務員為防止李星受涼將其背到離電梯口最近且暖氣較熱的包廂。後服務員發現李星口唇發紫,開始昏迷,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急救車趕到後,李星已死亡。經公安機關鑒定,排除外界暴力死亡,但沒進行屍檢,具體死亡原因不明。
  李星的單位和當日聚餐的同事對李星父母做了適當補償。
  兒子沒了,李星的父母將與李星聚餐的同事和酒店告上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判決酒店補充賠償李星父母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駁回李星父母對李星同事的訴訟請求。李星父母和酒店均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李星對其自身損害亦應承擔責任。酒店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在發現李星酒醉難受後,酒店應第一時間與其單位或親友聯繫,且酒店服務員不應將其挪動。因此,酒店對李星的死亡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近日,烏市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致人死亡賠錢又獲刑
  2013年8月26日21時許,梁雄與詹銘、許苗等人在某酒店吃飯,梁雄與詹銘均飲用大量白酒。
  散席後,在酒店停車場內,詹銘摟抱梁雄,被梁雄推開後倒地,致其頭部受傷昏迷,許苗等人當即把詹銘送往醫院救治。詹銘因搶救無效,於8月31日死亡。
  梁雄2013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
  後經法醫鑒定,詹銘生前因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3年12月5日,梁雄支付詹銘親屬15萬元,剩餘民事賠償部分雙方達成協議。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梁雄犯故意傷害罪,向烏市水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梁雄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梁雄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賠償了詹銘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其親屬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春節前,法院判決梁雄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原標題:新疆:把酒言歡 醉酒猝死同飲者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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