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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3名幼童在家門口玩耍,不幸墜入污水坑溺亡,其中包括一對兄妹。事後,兩個家庭將水坑所屬方訴至法院。(本報曾於4月16日報道)昨日,記者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幼童父母和四被告各承擔50%責任,判決四被告分別賠償兩個家庭42萬餘元和2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月4日下午,7歲的亮亮和6歲的貝貝兄妹倆與4歲的聰聰一起在家門口的玉米地里玩,看護亮亮兄妹倆的媽媽周某與聰聰的奶奶在一旁聊天。不一會兒,孩子們不見了。最終,周某和聰聰的奶奶在玉米地西北部的一個污水坑內找到了3個孩子,但孩子們無一幸免已溺水死亡。
  法院認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負有監護責任,原告未看管好孩子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故兩案原告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自負相應的經濟損失。另外,法院認定污水坑所屬村委會、排污村委會和餐具清洗企業以及排污管道改造企業對三幼童溺亡也分別負有15%、20%、10%和5%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確認,亮亮、貝貝溺亡後合理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停屍費等合計85萬餘元。聰聰溺亡後合理經濟損失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停屍費等合計44萬餘元。
  最終,法院判決四被告共計賠償亮亮、貝貝父母42餘萬元,賠償聰聰父母22餘萬元。(溺亡兒童為化名)  (原標題:“坑主”和監護人各自領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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